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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22

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完善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获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医疗技术水平已达到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业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专业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申请人为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三)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内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证明。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合格人员登记备案后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时将相关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课程考核

1.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院统一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在校内进行,并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五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临床能力考核

申请人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五年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及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到学位论文答辩的最短期限为两年半,最长期限为六年半。

2.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应密切结合临床实践,能够体现综合运用所学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手段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研究结果应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

2)论文形式可以是结合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3)论文的撰写及装潢应符合《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装潢规范》。

3.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应专业2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审查小组(指导教师不能做审查小组成员),全面审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其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并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4.论文评议

1)论文评议应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议人,其中至少有2名应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议人。

2)论文评议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专家。论文评议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提出评阅意见。

3)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送交论文评议人。

5.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

2)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3)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基本临床科研能力。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5)论文答辩应在校内进行。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后,如无异议,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应从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开始。

第十条 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申请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相关材料的归档要求按吉林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课程考试试卷在申请人获学位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留存三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课程考试与申请学位时应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缴纳一定的费用。因考试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等原因未获得学位,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对已获得学位者,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已获得的学位。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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