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字〔2020〕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20〕19号)文件精神,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全过程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1.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鼓励成立不少于3人的指导小组,建立导师团队集体指导、集体把关的责任机制,集体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小组)应在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选题开题、论文撰写、论文评阅等培养环节中加强全过程指导和把关,引导博士研究生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及早提出分流建议。
2.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等培养环节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的进展督促和质量把关作用,完善各环节的考核要求、考核方式和实施细则。
3.指导教师(小组)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博士研究生创新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给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在没有指导小组的情况下,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阅小组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独立评价,给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指导教师、指导小组或评阅小组的评阅意见编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4.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答辩流于形式。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充分发挥答辩委员会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评价中的关键作用。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全面考查博士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研究能力、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并在答辩决议书中给出客观公正评价。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决议书编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6.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所属学科特点,制定多元化的博士研究生创新成果的基本要求,创新成果可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呈现。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制定博士研究生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同时,制定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的创新成果要求。
7.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学科创新成果认定要求,一般应通过材料审查或者现场公开答辩的方式,对博士研究生已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学位论文创新性水平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其创新性水平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也可以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核意见分为:(1)创新性水平达到要求,同意申请答辩。(2)创新性水平未达到要求,不同意申请答辩。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对同意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成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对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和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必须以现场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审核,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其答辩申请的,论文评审份数增加至5份。超期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论文评审份数增加至5份。
对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进行答辩申请的,若其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或获得学位后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其指导教师三年内不能再推荐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
8.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在论文评审意见中有一份为“C”的,至少须经过3个月左右的修改,重新送审合格后方可答辩。在论文评审意见中有“D”或2份及以上为“C”的,至少须经过6个月左右的重大修改,重新送审合格后方可答辩。
若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若审定通过,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均为“A”,学位申请者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两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中有“C”或“D”,则至少须经过6个月左右的重大修改,重新送审合格后方可答辩。
9.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根据学位授予标准,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评审情况、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对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综合表现、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位建议。
10.学校将加强对获得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评估工作,加大抽查力度,并将抽检结果纳入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和博士招生指标核定考核中。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