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部门:人社处 提交时间:2014-11-19 8:55:15
校内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大学关于教职工退(离)休的暂行规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关会议决议,现将做好2015年校本部教职工退休、延聘及返聘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休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符合国家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干部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相关单位请于2014年11月20日(周四)下班前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人事科(以下简称“人社处人事科”,行政楼812室)领取退休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并通知相关人员于退休下月到人社处人事科办理退休手续。
二、延聘
(一)延聘条件
1.博士生导师:
(1)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延聘至65周岁。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士生导师或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延聘至70周岁。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及国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70周岁后可继续延长退(离)休年龄到任届期满。
(4)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延聘的。
2.女性高级专家及副处级以上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退(离)休年龄到60周岁。
3.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其退(离)休时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手续办理
至2015年12月31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校本部在职教职工,符合“延聘条件”可申请延聘。相关人员须向学校提交《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延聘时间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月1号开始,最长不超过一年;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向学校提交过《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并经学校批准的人员,如延聘期满一年,须再次填写并提交该表,延聘时间从延聘期满下月1号开始,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返聘
(一)返聘条件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选择退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申请返聘,且其名下必须有学制内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2.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返聘的。
(二)手续办理
1.对于至2015年12月31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选择退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如符合“返聘条件”可申请返聘。具体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填写并提交《吉林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一式一份,须研究生培养处签署相关意见)、《吉林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双面打印、一式三份)。返聘材料一般应在其选择退休之前报送到人社处人事科。
2.其他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由各中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经费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其他
(一)如符合延聘条件,且在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之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选择退休,学校将统一于2014年12月31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相关单位请于2014年11月27日(周四)下班前将《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及《2015年校本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情况汇总表》统一报送到人社处人事科。
(三)对于至2015年12月31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且符合延聘条件的,如本次未提交《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学校将视其没有延聘意愿,将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如对出生时间或工作时间等信息存有异议,相关教职工可直接向人社处人事科反映情况,以便进一步核实。
(五)退休、延聘及返聘工作涉及到相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本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的具体要求传达到相关教职工本人,并提前安排好相关人员离岗后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联系电话: 85166812
联系人:南旭良
附件:
1.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rar
2.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rar
3.吉林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rar
4.2015年校本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情况汇总表.rar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4年11月19日